“执”字有规矩:最高法32条新规统一执行案件“进出口”——终结“体外循环”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再随意

最高人民法院今日正式印发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份全文32条的司法文件首次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、结案标准、类型划分及信息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范,旨在破解“执行难”“结案乱”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顽疾。
统一“入口” 杜绝体外循环
《意见》明确,所有执行案件必须由法院立案机构统一审查立案,严禁任何案件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,彻底终结“体外循环”现象。执行实施类案件代字为“执字”,财产保全、恢复执行、执行异议等9类情形分别赋予“执保字”“执恢字”“执异字”等专属代字,实现“一案一号、分类排序”。
细化“出口” 防止“假结案”
针对过去“终本”滥用、恢复执行难等问题,《意见》列举了14种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”的严格适用条件,要求法院必须完成“穷尽财产调查措施”,包括查银行、查房产、查股权、查车辆、查网络查控系统等,并须经合议庭评议、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权。终本后一旦发现财产,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,且不受时效限制。
执行异议、复议、监督等审查类案件首次被全面纳入结案方式管理,分别对应“执异字”“执复字”“执监字”等类型,并细化裁定标准,确保“异议有回应、复议有结果、监督有落实”。
信息化留痕 责任到岗到人
《意见》要求全国法院自明年起把立案、执行、结案信息同步录入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”,数据实时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平台。地方各级法院不得另行制定与《意见》相悖的标准,违者将被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》追责。
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,随着《意见》的实施,执行案件将形成“入口统一、出口规范、过程留痕、数据共享”的闭环管理模式,为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”提供制度支撑。
下一步,最高法将组织全国法院专项培训,并对新旧年度案件衔接开展集中督查,确保新规全面落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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